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嘉兴学院初心工作室“巾帼文明岗”全体岗员的责任感,鼓励其干事创业、岗位建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岗员应遵纪守法,遵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巾帼文明岗”岗员守则,自觉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主题教育和各类创建活动,严于律己,处处起表率作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岗员应踏实肯干,接受任务坚决,不讲条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应经常对照岗位职责、岗员守则和服务承诺,进行自查、自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不断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岗员的年度考核、业绩考核等与学院其他教师的各类考核同步进行,但“巾帼文明岗”岗员履行“巾帼文明岗”相关制度以及参加文明岗各类创建活动情况将作为荣誉岗员考核的基本条件和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领导小组和创建工作小组负责对“巾帼文明岗”
岗员的考核工作。对于岗位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表彰:对于岗位工作较差的个人,予以批评。对于严重违反工作制度的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岗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专业或课程建设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育人成效显著的(如指导学生创新项目、学科竞赛、发表论文等):
(三)得到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或各类荣誉的:
(四)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比武,取得前三名的:
(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和科研成果奖的:
(六)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立项的:
(七)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八)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学校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九)对维待正常工作秩序、维待学院安全稳定有显著功绩的:
(十)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甘于奉献,事迹突出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对“巾帼文明岗”岗员给予奖励,应按学院既定的考核标准和规定程序办理。既定考核标准未涵盖而需要奖励的特殊情况或授予“荣誉岗员”称号的,须经“巾帼文明岗”创建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巾帼文明岗”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情况按照人文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案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未按规定完成各项任务的:
(二)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无理取闹,拉帮结派,影响教学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发生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的:
(四)工作消极抱怨,带有负面情绪,经常有不利于团结稳定的言行的:
(五)个人被学院或新闻煤体点名曝光,损害团队或学院荣誉的:
(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巾帼文明岗”岗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嘉兴学院初心工作室“巾帼文明岗”全体岗员。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巾帼文明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